紫云饭店担保案终审我方胜诉
2007.01.25 11:34:00点击:
紫云饭店担保案终审我方胜诉
紫云饭店作为1995年为拱墅染化公司经济担保合同纠纷案的债权人之一,浙江金诚投资管理公司于2005年11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申请恢复执行。紫云饭店被责令履行还款,并查封杭大路35号的5层楼房一幢及土地使用权。
在省体育局的关心下,2006年4月,中心会同法律顾问积极应诉,并参加了法院听证辩论,起诉方同意调解,我方认为该案已超过执行期,应予撤案,不同意调解。法庭经合议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:驳回浙江金诚投资管理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。
浙江金诚投资管理公司对此裁定不服,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经中级法院审查,现审理终结,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。因该案被查封的房产随之解封,我方胜诉。












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271号